城乡低保
一、资格条件:
(一)持有当地常住户口且在户籍地居住的居民;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
二、现行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及补助水平
(一)低保保障标准。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450元,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3210元。
(二)低保补助水平。城市低保采取补差发放,即城市低保标准减去家庭人均收入,全市人均发放280元/人/月。农村低保采取分类发放,A类:200元/人/月、B类:180元/人/月、C类:160元/人/月。城市低保按月发放,农村低保按季发放。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出具诚信承诺书和授权委托书,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应当及时受理低保申请,农村地区可以实行定期集中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低保申请后,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组可以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查。
(四)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在村(居)低保公示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五)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予批准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固定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对批准给予低保的,从批准之日下月(季)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对已批准的低保对象,应在村(居)固定公示栏长期公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低保;已经纳入低保的,从查实的下月(季)起取消低保:
(一)提出申请时或享受低保期间,家庭拥有机动车辆(肢体残疾人代步车、小型摩托车、小型农用车除外)、营运船舶、大型农机具等大型机械的;
(二)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明显超出家庭居住需求);拥有商业门面、店铺或拥有企业、注册公司的;
(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人均超过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倍的;
(四)安排子女自费留学的;
(五)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的;
(六)享受低保期间,家庭经济状况有明显好转的;
(七)参与或从事国家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活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八)不配合工作人员核查的;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影响低保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予保障的其他情形。
五、低保对象义务及法律责任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发生变化时,应在1个月内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二)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积极参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服务。
(三)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低保对象,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取消低保,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追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六、办理依据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17)43号)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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