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办理指南
一、资格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即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二、提交证明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证、婚姻证书等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应由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②有离退休人员的,应提交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有关凭证;
③有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应由其提供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证明或证件;
④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有其管理机构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或证件;
⑤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的人员,应由有关管理机构提供的就业状况证明,如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由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合法证明;
⑥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
⑦家庭人员中有农业户口的应提供结婚证、户口证明和家庭养殖业、种植业的收入证明;
⑧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
⑨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和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可以代其申请。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低保申请后,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
3、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4、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5、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提出审批意见。对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给低保证。
四、办理时限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10个工作日、民主评议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乡镇审核15个工作日、县级审批15个工作日。
五、办理依据
⑴《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2003﹞5号)。
⑵《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新政﹝2005﹞38号)。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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