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
一、资格条件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特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一)临时救助家庭对象包括。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扶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数额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因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等原因,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4、因家庭突发变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其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家庭;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二)临时救助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二、办理程序
(一)一般程序审核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社区)张榜公示临时救助结果。不予批准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紧急程序审核审批。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材料。因特殊情况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应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集体研究会议记录。
对遇到突发性、紧急性困难的人户(户籍)分离人员的救助,由事发地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三、救助方式和标准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及时转介。
四、救助标准
(一)临时救助金额按以下方式测算。
临时救助金额=当地城市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口(个人)×救助时限(以月为单位)。
(二)实施临时救助时,应根据申请人的情况以及家庭人口(个人)与临时救助标准合理确定每个家庭或个人的救助时限:
1、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持续时间较短的,给予1-3个月的救助;
2、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严重困难,且持续时间较长的,给予4-6个月的救助。
(三)临时救助原则上为一次性救助,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一年内享受临时救助不应超过两次。
五、临时救助对象法律责任
临时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追回非法获取的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办理依据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16)40号)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