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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办理程序
作者:  来源:   时间:2018-01-31 18:35:13  浏览 人次

医疗救助

    一、资助参保参合
    (一)对象范围。资助参保参合对象范围为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资助标准。县级人民政府要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特困供养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定额资助,其余部分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缴付。
    二、特殊病种门诊救助
    (一)对象范围。门诊救助对象范围为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门诊救助病种包括:终末期肾病(采用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式治疗)、血友病(采取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采用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Ⅰ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
    (三)门诊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类别,按以下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按门诊医疗费用的10%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5000元。
    2、集中供养特困供养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等按规定补偿后个人负担部分,按照100%的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
    三、住院救助
    (一)对象范围:住院救助对象范围为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救助标准:救助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未达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条件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补偿后,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根据对象类别,按以下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年度限额内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为1万元。
    2、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按年度限额内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救助,集中供养特困供养人员按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9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重特大疾病救助
第十六条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范围为重点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因病致贫特殊困难人员。
    四、重特大疾病救助
    重特大疾病是指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疾病。合规医疗费用主要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规定确定。
    (一)对象范围: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
    (二)重特大疾病救助标准。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救助比例原则上为年度限额内不低于70%,最高救助限额为2万元。
    2、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的救助比例原则上为年度限额内不低于50%,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五、医疗费用结算程序
    (一)医疗救助按照“保险在先、救助在后”的结算程序办理。对于年度内就医费用未达到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起付线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自负医疗费用,年终由医疗救助按政策报销。对于单次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费用达到大病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起付线的,应即时启动大病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并按规定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的剩余合规费用给予医疗救助。对于年度内多次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费用累计达到大病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起付线的要分别核算大病保险、大病补充医部保险和医疗救助费用报销基数,医疗救助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商业保险支付后的剩余多次累计自负合规总费用做为基数。
    (二)结算程序
       1、同步结算。核验通过的救助对象出院结算时,只需支付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2、手工结算。救助对象跨省、省辖市治疗,或在没有实行同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应由患者家庭先行支付,由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基金审核支付后,凭住院证明、病历、住院发票复印件(留存发票原件单位加盖红色印章)、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单据、身份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特困供养证等材料到乡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乡级民政部门在收到医疗救助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工作,向县级民政部门报送救助申请和有关资料;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审核材料后完成审批工作;审批通过后,县级民政部门协同县级财政部门发放医疗救助资金。
    六、办理依据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豫民文〔2017〕172号)、《新乡市社会保险脱贫实施方案--附件3:新乡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新办〔2016〕40号)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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