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首页 > 公共服务 > 个人办事 > 孤儿救助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孤儿身份核查及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时间:2012-01-08 15:20:16  浏览 人次

(豫民文〔2011〕14号)

各省辖市民政局、中牟、巩义、永城、项城、固始、邓州6县(市)民政局:
    今年以来,各地高度重视儿童福利工作,加大了工作力度,有些地方已经开展了孤儿基本情况核实,建立了完善的孤儿档案,但也有地方仍存在孤儿身份认定不准、口径把握不严、鉴定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为了准确核实孤儿身份,统一认定标准,明晰工作程序,有效规范我省孤儿登记管理,按期启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夯实孤儿保障工作基础,现就做好我省孤儿身份核查及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包括城市、农村散居的孤儿和民政部门兴办或民政部门认定的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非民政部门认定的民间组织和个人收养或抚养的孤儿不属于本次核查范围。
    二、孤儿认定条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我省孤儿的认定条件是:具有河南省城乡常住户口,丧失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父母双方一方死亡查找不到另一方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中,“丧失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指父母双方均已死亡或均被宣告死亡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认定参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指生父母被宣告失踪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一方死亡查找不到另一方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指父母双方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另一方被宣告失踪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孤儿认定程序
    (一)社会散居孤儿。按照“全面核查、严格程序、尊重事实、便利群众”的原则,对社会散居孤儿进行身份认定。为避免孤儿身份长期标签化现象,并作为今后孤儿保障的依据,孤儿身份认定采取通过《儿童福利证》登记确认的形式。
社会散居孤儿申请身份认定需履行申请、审核、审批及发证(换证)程序: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身份认定申请,并填写《河南省儿童福利证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时可提供以下三类证明材料之一:
    ①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医疗机构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包括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病故证明;对死亡时间较早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出具前述部门或机构证明的可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附有2至3名邻里知情人证明材料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
    ②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或加盖法院公章的复印件;
    ③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失踪判决书原件或加盖法院公章的复印件;对暂时无法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判决书的可提供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经公安部门盖章确认的孤儿父母下落不明满两年的证明原件,并要求其在一年期内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判决书。
申请时需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孤儿监护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病残儿童还需同时提供病残医疗证明复印件各2份。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提出初步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明确签署“情况属实”意见及签名,加盖公章后,将两份粘贴有证明材料的申请表连同证明材料原件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严格审查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对其中有疑义的申请材料要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等方式认真进行复核。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材料不齐全者,要求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后重新进行申请。为保护孤儿隐私,不得以公示方式核实了解情况。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批准认定。审批时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表进行统一编号,自存1份,退还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存档1份。
    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已统计在册并提供过证明材料的申请者,县级民政部门要全面复核,要求申请者按照上述规定重新申请、审核,重新审批。
    4、发证(换证)。县级民政部门对批准认定人员发给全省统一印制的《儿童福利证》。持有2009年前印发的《儿童福利证》的申请者,经复核审定后,由县级民政部门换发新的《儿童福利证》。领取《儿童福利证》的人员今后将纳入孤儿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待遇。
孤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对《儿童福利证》领取人员重新审核一次,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备案。对新增认定合格人员发放《儿童福利证》,对,对孤儿年满18周岁、致孤原因消除、弄虚作假经审查核实三类情况人员收回《儿童福利证》,形成孤儿保障“有进有出、应保尽保”的管理机制。
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由新的监护人书面告知县级民级部门,及时办理监护权变更手续。
    (二)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包括养育的弃婴和未满18周岁的孤儿,福利机构负责统一汇总弃婴和孤儿信息,提交弃婴、孤儿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孤儿报案的证明,或者前述孤儿生父母死亡、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证明,统一填报《河南省儿童福利证申请表》,统一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直接予以审批。
    四、孤儿档案及信息化管理
    为规范孤儿档案管理,省厅统一印制《河南省儿童福利证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要求孤儿每人一档;统一印制《河南省儿童福利证登记册》(样表见附件2)、《河南省儿童福利证发放情况汇总表》(样表见附件3)样式,要求县、乡两级建立完备的孤儿保障档案库;统一印制《河南省儿童福利证发放情况统计表》(样表见附件4),逐级对发放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将在全省统一印制下发《河南省儿童福利证》(样式见附件5)。
    同时,县级民政部门要依托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对本地孤儿保障情况建立电子档案,通过系统将本地孤儿信息上报至市、省、中央三级。要加强孤儿保障信息系统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省厅将于春节后举办延伸到县(市、区)级的全省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培训班。
    为做好孤儿保障政策和现行救助政策的合理衔接,并为下步我省孤儿保障政策落实奠定基础,请各地抓紧开展孤儿身份的复核认定。由于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将于2月15日在全国正式启用,各地要争取在2月底前完成本地孤儿纸质档案的建立。结合2010年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采取边核实、边建档、边维护录入、边发放的基本程序,在建立纸质档案的同时及时录入系统信息,对认定人员发放2010年中央级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并严格对发放儿童进行核发记账。2010年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务必于3月底前发放到孤儿手中,各市孤儿情况统计表请于3月底前上报省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各地在孤儿身份认定及登记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厅。

 
 · 精神病医院
 · 盲聋哑学校
 · 军休中心
 · 军休一所
 · 军休二所
 · 军休三所
 · 康复医院
 · 烈士陵园
 · 军供站
 · 救助站
 · 社会福利院
 · 殡管所
 · 殡仪馆
 · 募捐办
 · 福泰公墓
 · 地名办
 · 军培中心
 · 老年公寓
 
 
Copyright 2014-2015 新乡市市民政局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不得复制转载
地址:新乡市人民东路甲1号10楼 豫ICP备15010715号-1
联系电话:03733696856
网络服务: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360网站安全检测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