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财社〔2012〕184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有关县(市)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艾滋病救助工作,缓解艾滋病患者群体生活困难,经省政府批准,决定提高艾滋病患者生活定量救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艾滋病患者生活定量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所需资金省财政负担80%,市县财政负担20%,市县财政具体负担由省辖市确定。
二、新标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艾滋病患者生活定量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患者本人及家庭成员按照规定应予享受的城乡低保待遇。
四、各级卫生部门应及时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供艾滋病患者数据及患者名单,协助民政部门解决患者定量补助资金发放中的问题;各级民政部门每年年末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数据,及时发放患者定量补助资金,有条件的地方要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形式。在资金发放时,严格遵守为患者保密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民政部门报送数据编制年度预算,落实补助资金,并加强对艾滋病群体生活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民政、卫生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协调沟通,积极稳妥地做好艾滋病患者定量补助资金发放。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