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16〕177号)精神,保障《新乡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是我市首次建立的残疾人专项福利补贴制度,积极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强经济新常态下民生保障的重要举措,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民政部局和残联要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全面把握《办法》精神实质,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到位。
二、全面把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精神实质
(一)正确理解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条件。
1.《办法》中明确,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我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是指本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
2.《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创建工作的通知》(民电〔2015〕212号)明确:“残疾等级一级、二级残疾人均属于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除此之外的残疾人需要评估照护程度。”对《办法》中“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的规定,应理解为残疾等级被定为一级、二级的均符合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
(二)准确把握相关政策衔接。 《民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民发〔2016〕99号)对政策衔接相关作出了明确,各地应正确把握政策衔接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要求。
1.政策衔接的基本原则。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实施时,需按照相关原则处理政策衔接事宜。
一致性原则。只有其他政策与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补助范围、目的一致或有重合时,才需要进行政策衔接。
唯一性原则。同一类补助对象的相同需求,原则上通过一项政府补助政策予以满足。
对应性原则。全国性政策,通过全国性文件规定衔接;地方性政策,通过相应层级的地方性文件规定衔接。
2.有关政策衔接内容。(1)养老方面的补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建立制度并发放的护理补贴,应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申领。如在养老服务补贴中对失能老年人的失能情形给予特别照顾的,其特别照顾部分应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申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制度并以年龄为主要标准发放的高龄津贴,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立制度并以经济状况为标准发放的养老服务补贴,因与残疾人两项补贴范围、目的不一致,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重复享受。(2)离休方面的补贴。依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53号)第五条规定建立制度并发放的离休老干部护理费,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申领。(3)企业自主发放的生活补贴(津贴)及护理补贴(津贴),不影响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领。
(三)合理界定享受两项补贴的时间。
1.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对象,残疾人证签发时间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时间都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的,在本人或代理人申请后,补贴自2016年1月1日起当月计发;残疾人证签发时间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时间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20日之间的,在本人或代理人申请后,补贴以残疾人证签发日期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时间中较晚的日期为准当月计发;在2016年9月20日以后具备发放条件的,在本人或代理人申请后,补贴自申请之日起当月计发。
2.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对象,其达到一级二级残疾等级的残疾人证签发时间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的,在本人或代理人申请后,补贴自2016年1月1日起当月计发;残疾人证签发时间在2016年1月1日之至2016年9月20日之间的,在本人或代理人申请后,补贴自残疾人证签发之日起当月计发;在2016年9月20日以后具备发放条件的,在本人或代理人申请后,补贴自申请之日起当月计发。
三、统筹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
《办法》对我市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提出了总体要求和主要内容,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市)、区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残疾人事业发展、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要求,建立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严格发放程序,适时了解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与使用情况。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为申请两项补贴的残疾人提供帮助。按照残疾人认定的标准和程序,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扎实做好持证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认定工作,为两项补贴发放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对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责。
(二)做好政策解读和新闻宣传。各县(市)、区涉及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的部门要组织工作人员专题学习,全面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及相关工作职责,确保各项措施有序有效实施。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残联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各乡镇、街道民政、残联工作人员要采用灵活多样形式宣传解读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使残疾人及其家属了解政策内容和基本申领要求。
(三)探索推进责任共担、功能互补的长期照护体系建设。坚持《办法》提出的资源统筹、责任共担原则,发挥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带动作用,逐步建立面向多类群体、统筹多方资源的长期照护体系。强调家庭善尽义务,禁止家庭成员虐待、遗弃残疾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探索通过培训家庭照顾者、改造家庭无障碍环境、社区支援服务等措施,进一步巩固家庭照顾残疾人的基础性作用。鼓励社会积极扶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残疾人工作。明确政府兜底职责,对家庭无力照顾、社会扶助后仍有困难的残疾人,政府要予以兜底保障。加快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使残疾人福利补贴与社会服务相互配合,形成解决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的保障合力。探索推进残疾人照护体系与老年人照护体系的整合,推动老年人、残疾人服务项目和服务资源共享,逐步建立包括老年人、残疾人等功能障碍人士在内的长期照护体系。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应当在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示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公示内容要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残疾人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各县(市)、区每年一季度要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上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通过委托第三方方式,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的定期复核制度和随机抽查制度,做到应补尽补、应退尽退。形成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信访和投诉举报核查机制,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现象。
各县(市)、区要对《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和跟踪问效,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对于在本《办法》确定的标准和范围基础上再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的市县,要尽快研究制定本地的贯彻落实细则,确保在2016年年内将补贴发放到位。各县(市)、区出台的政策文件及重要工作信息要及时报市民政局、市残联。市民政局、市残联将联合市财政局适时对各地落实《办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将督查结果通报给当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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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