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平原示范区、高新区、经开区、西工区社会事务(业)局(科):
根据2017年4月1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的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中的第27项“《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4月6日省政府令第60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对凡在市民政局申请认定的社会福利机构予以取消,所持《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正副本)10日内上交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今后不再受理此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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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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