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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办〔2012〕28号)
作者:  来源:   时间:2015-05-19 08:57:27  浏览 人次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

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豫办〔201228

20121012日) 

为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推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以提高居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区和谐为目标,着力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努力把居委会建设成为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城市社区组织体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组织基础。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努力使全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体系更加健全,社区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号召力显著增强,社区居民的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社区居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社区居民自治范围进一步扩大,社区民主管理制度日趋完善;干部队伍进一步壮大、结构进一步优化,社区管理和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能够满足社区居民群众的基本服务需求;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内外关系更加协调,全社会尊重、关心和支持居委会工作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形成。

二、健全城市社区组织体系

(三)科学合理设置社区。根据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和人口规模、管理幅度等因素,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考虑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确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一个城市社区原则上设置一个居委会,管辖范围一般在10003000户。

(四)加快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组织全覆盖。加快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流动人口聚居地、县(市)和乡镇政府驻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建工作。新建住宅区居民入住率达到50%的,应及时成立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在此之前应成立居民小组或由相邻的居委会代管,实现对社区居民的全员管理服务和无缝隙管理服务。居委会的筹建工作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

(五)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调整充实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设置,建立有效承接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群众文化等各类下属的委员会,切实增强居委会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和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选齐配强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积极开展楼院门栋居民自治,推动形成居委会及其下属的委员会、居民小组、楼院门栋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组织体系新格局。

(六)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专业服务机构。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社区服务站(或称社区工作站)等专业服务机构。社区专业服务机构在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协助有关部门在社区开展公共服务工作,协助居委会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和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社区专业服务机构应具备管理、服务、教育、活动等功能,设置开放式办公、一站式服务大厅,配备必需的办公设备,制定完善的工作制度和服务规程,将提供的服务项目、法律政策规定、需提供的证件和手续、办事程序和流程等公布于众。

三、壮大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队伍

(七)拓宽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来源渠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配置5至9人。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居委会应当增配若干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原则上每300户配备1名;暂住人口较多的,按暂住人口每1000人增配1名。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其具体配备比例、招聘办法及专业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提倡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居委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居委会下属的委员会和居民小组的负责人可以由社区居民推选产生,也可以由居委会成员或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经过民主程序兼任。鼓励社区民警、群团组织负责人通过民主选举程序担任居委会成员。

建立新录用公务员到社区锻炼制度,鼓励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优秀年轻干部、后备干部到居委会帮助工作或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鼓励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等社会优秀人才到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党员干部、社会知名人士以及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与居委会选举,经过民主选举担任居委会成员。到2015年,每个居委会有大学生12名,应有1名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

(八)关心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成长进步。加强对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区(县、市)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每年至少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培训1次,其他成员每2年至少培训1次。省、市两级每年要组织开展示范培训。鼓励社区工作人员考取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对获得国家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的,享受职称津贴,具体标准由市或县级政府确定。支持居委会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学历教育。建立居委会工作人员激励机制,注重把优秀工作人员培养发展成为党员,注重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工作人员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加大从优秀居委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中考录公务员和选任街道(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力度,对工作成绩突出、居民群众满意的居委会工作人员要及时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

四、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建设

(九)加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以下简称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统筹考虑社区党建“三有一化”(即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场所议事,构建城市区域化党建格局)要求,市辖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面积最低不少于300平方米,县级市和县城居委会办公服务用房面积最低不少于200平方米,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社区活动用房面积。办公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在一处的,要按照社区干部办公空间最小化、居民活动空间最大化、使用效益最优化的要求分配使用,办公用房面积不得超过建筑总面积的15%

各级政府要将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与新建小区、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等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使用,并与社区卫生、警务、文化、体育、养老、综治等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房管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联动机制。民政部门要掌握建设进展情况,向政府汇报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应广泛征求社区居民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意见。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建设单位(开发商) 必须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的标准提供居委会工作和服务用房,按户口计算不足300平方米的,按不少于300平方米提供。建设单位(开发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将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项目时,应就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落实情况严格把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配套建设标准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配置标准和要求的不予颁发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要加强对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对规划确定应当建设而未建设的,要责令建设单位(开发商)限期纠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配套建设的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成后要经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管、民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和验收,验收合格的,批准为永久性建筑,减免相关费用;建设单位(开发商)要在区(县、市)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将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移交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交给居委会使用管理。对未按规划要求建设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一律不能通过验收,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销售手续。零散开发的住宅及单位自建住宅也要按照规定和标准提供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已经建成和正在建设的小区,按政策规定应配套建设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而未建设、未提供的,由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管、民政部门协助所在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落实。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或者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也可以采取置换、购买、划拨、租借等方式解决,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要重点解决居委会没有办公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或在危房、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办公等问题。积极推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倡一室多用,提高使用效益。服务设施的供暖、水电、煤气、电信等费用应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

(十)加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省辖市、区(县、市)政府投资建设和政府无偿划拨用地、开发单位代建的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产权归区(县、市)政府,居委会拥有使用权。房管部门要及时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办理产权证明;其他投资的,产权归投资人所有,但要与区(县、市)民政局及街道办事处签订永久使用协议。单位型居委会使用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在遇企业改制、破产、拍卖等情况时,有关部门应将居委会使用的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划拨给所在区(县、市)政府,交居委会使用,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国有权益核减手续。城市整体规划和开发需要对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进行拆迁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标准进行重建;对拆迁不影响居委会工作的零散用房和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补偿,专款专用于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居委会撤销或合并后腾出的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由民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和处理意见,调剂用于社区办公、活动和服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随意拆除、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挪用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使用、管理情况的指导、监督、检查。要把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城区、文明社区和社区党建示范活动之中。

(十一)积极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将社区信息化管理和服务平台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加快建立覆盖区(县、市)或更大范围的社区综合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实现数据一次收集、资源多方共享。整合区、街道、社区面向居民群众、驻区单位服务的内容和流程,整合政府有关部门数据资源,建设集行政管理、社会事务、便民服务为一体的社区信息服务网络,形成以社区综合数据库为支撑、渠道界面统一、覆盖社区各类业务的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在不同部门之间的无障碍共享。逐步改善社区居民委员会信息技术装备条件,提高社区居民信息技术运用能力,全面支撑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积极推进居委会内部管理电子化,减轻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整合各类服务热线、呼叫热线、信息系统和资源,规范新建系统、调整在建系统、改进已建系统,加快互连互通,逐步实现一网式、一号式服务。加快推进信息亭、信息服务自助终端等设施建设,实现协同服务、便民利民。

五、完善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民自治制度

(十二)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以“三有一化”为重点,积极推进社区党组织建设,积极推进党组织建在街道、楼宇,强化特色党小组建设,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空白、不留死角的社区党建工作网络。提倡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居委会开展工作的相关制度,确保社区党建与和谐社区建设紧密结合,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得到贯彻落实。切实加强社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坚持和完善党员设岗定责、依岗承诺、志愿服务和帮扶结对等制度,落实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的要求,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充分发挥党员在和谐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十三)坚持以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带动社区居民民主。推广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全面推进社区党务公开,健全社区党员代表议事制度,引导党员参与民主实践,积极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带动和促进社区居民民主健康发展。

(十四)不断完善社区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规范社区民主选举程序,稳步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覆盖面,在2015年前,居委会直接选举覆盖面60%以上。完善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社区居民自治机制,健全社区党员或党员代表议事制度,建立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完善居民代表会议制度。深入开展以居民会议、议事协商、民主听证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实践,以居务公开、居务监督、民主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全面推进居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积极探索网上论坛、民情恳谈、社区对话等有效形式,鼓励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广泛参与,切实保障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十五)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日常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驻区单位协商议事制度,推行分片包块、上门走访、服务承诺、结对帮扶等做法,密切居委会工作人员与社区居民的关系。实行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节假日轮休等工作制度,方便群众办事。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与居委会联席会议制度,规范居委会财产、档案、公章管理,确保工作有效运转。

(十六)逐步理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相关组织的工作关系。社区党组织是党在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各类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群众组织、社区社会组织的领导,支持和保障他们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居委会要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中介服务组织要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充分发挥自身功能,共同推进居委会建设。

支持社会组织和社区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等途径,积极引导各种社会组织和各类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开展互助服务,使之成为推进居委会工作的重要力量。大力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健全社区志愿服务网络,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实现社区志愿者注册率占居民人口10%以上的目标。

发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社区管理和服务中的积极作用。居委会要积极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主动接受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物业服务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告知所在居委会,并听取其意见。

强化驻区单位的社区建设责任。建立社区党组织、居委会、驻区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资源共享、社区共建事项。驻区单位要将文化、教育、体育等活动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将服务性、公益性、社会性事业逐步向社区开放,为居委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建立驻区单位社区建设责任评价体系,实行驻区单位资源共享责任制,把驻社区单位履行社区建设责任的情况纳入文明单位、平安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内容,有关部门在评先表优时要主动听取居委会对驻区单位的意见。

(十七)建立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凡属城市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硬性摊派和转嫁给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得以行政命令直接向居委会分派任务和下达指标;凡依法应由居委会协助的事项,必须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凡需委托给居委会办理的有关服务事项,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通过签订协议、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清理和整合在社区设立的各种工作机构,规范党委、政府部门面向居委会开展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大力压缩针对居委会的各类会议、台账和材料报表。各省辖市党委、政府要制定组织机构、工作任务、评比考核进社区申报准入制度,明确准入的项目、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措施。未经审核批准进入社区的事项,居委会一律不予承担。

六、切实加大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经费保障力度

(十八)建立健全政府投入为主、多方筹措的社区建设资金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经费、人员报酬、培训经费,以及服务设施和社区信息化建设等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建设费用,主要由市、区 (县、市)财政负担,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要统筹规划,每年安排一部分资金对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示范单位予以补助。

居委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有条件的地方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各地要按照每户不低于10元的标准,保障居委会的工作经费。对连续工作15年以上且离职后无固定收入的居委会成员给予生活补贴。居委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补贴、居委会办公经费、连续工作15年以上且离职后无固定收入的居委会成员的生活补贴,由市、县两级财政予以保障。财政困难区 (县、市)的居委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及工作经费,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助。对获得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的居委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给予职业水平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省辖市制定。各级财政对居委会开展社区服务予以资金支持。

居委会兴办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按照自愿原则,可以向社区居民或受益单位筹集。各级发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筹集的公益金要安排一定的比例,对居委会开展的社会福利项目和体育活动予以支持。

街道办事处要将居委会工作经费纳入街道办事处银行账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不得挪用、挤占、截留,并定期向居委会及居民公开使用情况,接受居民监督。

七、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领导

(十九)落实领导责任制。要把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省辖市党委和政府要定期研究居委会建设工作。区(县、市)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要履行好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市、区(县、市)领导干部和街道(镇)领导干部要建立居委会建设联系点,将居委会建设工作成效作为市、区(县、市)党委和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和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在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中要发挥抓总引领作用,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指导作用,搞好协调服务。依托居委会开展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公安、司法、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卫生、人口计划生育、环保、体育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把支持和帮助居委会建设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予以落实。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和权限,采取有效政策措施,积极支持居委会建设。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残联、老龄协会、计划生育协会、慈善协会等群众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居委会建设。

(二十一)提高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工作水平。要针对不同地方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实际,加强分类指导,改进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机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建立健全督促检查机制,推动工作落到实处,为推进居委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氛围。 

(此件发至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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