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推进社区管理创新的意见
新办〔2013〕6号
(2013年1月23日)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巩固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提高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豫办〔2012〕2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推进社区管理创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加强社区建设,推进社区管理创新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以提高居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区和谐为目标,着力加强和改进社区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增强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努力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把全市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群众;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坚持群众路线、强化基层基础;坚持上下联动、统筹城乡社区;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工作实效。
(三)目标任务。着力健全社区组织体系,理顺社区工作关系,充实壮大社区工作力量,改善社区工作条件,整合社区管理和服务资源,建立健全社区保障机制,强化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到2015年,力争使一批社区达到国家和谐社区标准,有50%的社区达到省级和谐社区标准。到2020年,全市社区组织体系更加健全,社区民主管理制度日趋完善,社区管理和服务能力显著增强,社区居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明显提高,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日趋完善,全社会尊重、关心和支持社区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形成。
二、进一步完善社区管理体制,促进基层民主
(四)加快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全覆盖。加大社区整合工作力度,按照有利于服务管理、居民自治、资源整合的原则,根据社区地域范围和人口密度等情况,进一步优化社区布局,合理确定社区规模。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一般在3000户左右,也可根据社区居民居住户数、人口等现实情况适当调整户数。新建住宅区达到组建社区规模、居民入住率达到50%的,应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
(五)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自治,健全完善群众自治组织体系,努力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我管理、政府依法行政与居民依法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调整充实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的设置,建立有效承接社区管理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人民调解、平安创建、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群众文化等各类下属委员会,切实增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和提升公共服务的能力。选齐配强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积极开展楼院门栋居民自治,推动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居民小组、楼院门栋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新格局。各县(市)区应出台政策,给予在社区开展工作的楼栋长(楼院长、居民小组长)适当的生活补助。
(六)推行社区网格化管理。以社区为单位,按照区域、楼院、单位家属区、户数等划分成若干网格管理责任区,将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社区自治纳入网格;建立信息发现报告机制,及时了解社情民意,依托基层、依靠群众加强社会管理,加强公共服务,加强市场监管,实现社区精细化服务管理。 探索建立以社区警务室为主力、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紧密结合、充分发挥社区综治力量、及时反映社情民意、及时化解社区矛盾的信访稳定处置机制。
(七)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社区居民自治机制。以“三有一化”(即有人有钱有场所、构建城市区域化党建格局)为重点,推进社区党组织建设,为和谐社区建设提供坚强组织保证。依托区域党工委的平台,大力推进社区党建共驻共建;把支部建在村组、楼组上,形成乡镇(街道)、村(社区)、村组(楼院)三级管理,切实提高动员居民群众能力。推广社区党员或党员代表议事制度,积极开展社区对话、居民说事、网上论坛、民情恳谈等民主自治活动;鼓励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广泛参与,切实保障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八)创新社区服务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以社区(村)党组织为核心、居(村)委会为基础、社会(社区)工作站和社区服务中心为平台、其他各类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新型社区服务管理体制。将行政工作从社区居民委员会剥离出来,实现行政工作重心下移。以加强社区建设、培育社会组织和发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为着力点,促进社区、社会组织、社工“三社联动”,不断提升社区服务管理社会化、专业化水平。
(九)探索社区工作新模式。进一步加强全市城乡社区建设理论研究,积极探索社区工作新模式,促进社区服务管理创新。积极探索和完善新型农村社区服务管理体制,统筹推进城乡社区发展。在高新区、平原新区、新乡工业园区探索实施区直管社区工作模式,将人、财、物等直接下沉到社区,实施“扁平化”管理。加强社区分类服务管理,因地制宜,切实提高社区服务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 进一步完善社区服务体系,提高社区居民生活水平
(十)发展多层次、多样化的社区服务。积极推进公共服务覆盖到社区,整合政府各部门在城乡基层的办事机构,依托社会(社区)工作站建立“一站式”服务机制,开展面向社区居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服务、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体教育、平安建设、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邮政服务、科普宣传、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治和农产品质量监督等服务项目。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主动、密切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办事处)做好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工作,依法认真做好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工作。
大力发展社区公益性服务。积极发展面向全体社区居民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低保人群、优抚对象、独生子女和农村双女户父母等的社区服务,加强和改进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开展志愿服务、互助服务等公益性服务。健全社区志愿服务激励长效机制,促进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的经常化、制度化。
大力发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整合社区服务资源,坚持政府鼓励、社会创办、自主运作,建立多渠道的社区服务投入机制。积极吸引大型龙头社区服务业单位进驻,形成规模效应,提升全市社区服务的产业化水平。鼓励和支持企业、个人和各类组织通过多种形式投资兴办购物、餐饮、家政、维修、中介等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加强社区服务业特色街(区)建设,创新社区服务业发展模式。
(十一)积极推行社区公共服务准入制度。强化社区自治功能,积极推行社区公共服务准入制度。凡属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移交给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凡依法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的事项,其业务主管部门应到同级的社区建设工作主管单位登记备案,并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凡委托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的有关服务事项,委托机关必须向同级社区建设工作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定同意后,通过签订协议、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等方式,切实做到“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减轻社区工作负担,提高社区工作效率。
(十二)加快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将社区信息化管理和服务平台建设纳入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以居民需求为导向,充分利用信息网络资源,建立统一标准、统一软件、覆盖全市城市社区的创新社会管理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加大对政府各部门在社区的信息资源以及各类服务热线的整合力度,逐步推进社区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社区便民信息服务系统、社区管理移动办公系统、社区服务数据中心、创新社区管理保障体系等为民服务应用系统联网运行,为居民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加快推进市本级社区网络信息平台项目建设工作,完善全市社区办公自动化网络,提高社区管理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四、进一步加快社区综合用房建设,完善社区公益设施
(十三)统筹规划建设社区综合用房。将社区办公用房、社区公共事务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房(简称社区综合用房)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科学制定社区发展专项规划,与综合治理、社区卫生、人口计生、警务、文化、体育、养老、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建设单位(开发商)必须按照住宅建筑面积的0.5%规划建设社区综合用房,与小区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无偿提供给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城乡规划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和市居住设计规划,对各类居住区及配套设施的规划进行严格审批和管理,办理新开发住宅小区规划审批手续时,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注明社区综合用房的面积和具体位置,并加强对社区综合用房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对未建设或未按规划建设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开发建设单位要与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签订社区综合协议和承诺。住建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依法核准建设许可和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备案审查;要从严监督各类开发居住区社区综合用房按规定交付使用情况。新开发住宅小区在办理房屋预售或产权手续时,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将核准的社区综合用房单独保留、不予销售。按照同步交付使用原则,各开发建设主体在交付住房的同时,必须同时将社区办公及服务用房全部移交给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并办理无偿移交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移交社区综合用房的时间、地点、面积和程序等内容。对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一律不能通过验收,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预(销)售手续。对不能按照协议内容同步交付使用的,按照仲裁协议申请或依法提起诉讼。社区综合用房经验收合格后,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规定将社区综合用房交给所在地民政部门管理,提供给社区无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社区综合用房的或者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也可以从其他社区服务设施中调剂置换,或者以购买、租借等方式解决,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统筹解决。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要主动做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的社区综合用房建设工作。社区综合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用水、用电、用气、取暖及电信等费用参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
(十四)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随意拆除、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挪用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城市整体规划和开发需要对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进行拆迁的,由开发单位按标准进行重建;居委会撤销或合并后腾出的工作用房和公益性设施,由民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和处理意见,调剂用于社区办公、活动和服务。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使用、管理情况的指导、监督、检查。要把其建设和管理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城区、文明社区和社区党建示范活动之中。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文化、教育、体育等各类社区服务设施。
(十五)加快推进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积极成立市级社区服务中心,统筹指导全市社区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市、县(市、区)、乡(镇、办事处)、社区四级社区服务中心网络,构建以社区为基础的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升社区服务功能。加快推进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区级社区服务中心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街道(社区)级社区服务中心逐步实现“千平方米全覆盖”,经市民政局、市住建委、市财政局验收合格的,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奖励。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社区服务中心的选址、指导协调和规划审批工作,市住建委负责质量监督工作,各县(市、区)负责本辖区内社区服务中心的立项、规划、建筑设计工作,各乡(镇、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社区服务中心的建设工作。各县(市、区)、乡(镇、办事处)要保障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资金,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积极推进新型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新型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应具备办公、管理、服务、活动等多种功能,应注重加强新型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经市民政局、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委农办等部门验收合格的,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奖励。
五、进一步加强社区组织建设,夯实社区工作基础
(十六)大力支持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大力培育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支持和鼓励社区居民成立形式多样的公益慈善组织、群众性文体组织和为弱势群体提供生活服务的组织。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要按照相关注册程序,纳入正常管理范围;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要帮助办理备案手续,并在组织运作、活动场地等方面提供帮助。积极引导各种社会组织和各类志愿者、义工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开展互助服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助、公益创投、社会化运作等方式,对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的公益性服务和社会力量兴办的微利服务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实现由政府“养机构”、“养人”向“养事”的转化。每年在全市重点扶持100家具有示范导向作用的公益性社区社会组织,每个社会组织由当地县(市、区)财政提供扶持资金1万元。
(十七)发挥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在社区管理和服务中的积极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要主动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协调机制,妥善解决物业服务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告知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其意见。
(十八)强化驻区单位的共驻共建责任。驻社区的单位要积极支持所在地社区的工作,将文化、教育、体育等活动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参与所在地社区活动,为社区工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建立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驻社区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资源共享、社区共建等事项,鼓励驻社区单位人员在社区党组织兼任委员。把驻社区单位履行社区建设责任的情况纳入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和文明单位创建的内容,有关部门在评先表彰时要主动听取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对驻区单位的意见。
六、深入开展示范创建活动
(十九)认真开展居(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与和谐社区示范创建活动。认真组织开展居(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及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将社区(村)示范创建活动纳入各级群众工作队的重要工作内容,努力提升城乡基层社会管理水平。完善示范社区创建考评机制,制定科学的考核标准和评估办法,全面、客观、真实、公正地考核评价城乡社区建设的发展情况。
(二十)认真开展“幸福社区”创建活动。认真组织开展综合性的“幸福社区”创建活动,每年全市评比出10个“幸福社区”。对评为“幸福社区”的,市及县(市)区财政按照3:7的比例给予每个社区奖补资金1万元。对“幸福社区”实行动态管理,在抽查复审中发现未能保持标准的,给予通报批评、摘牌警告等处罚。
七、切实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
(二十一)建立社区工作者报酬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社区工作者的生活补贴标准,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两年公布一次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区居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每月生活补贴标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60%;社区居委会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每月生活补贴标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40%;社区居委会委员(党支部委员)每月生活补贴标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30%。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要随着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而提高,调整起始时间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当月,资金来源市辖区由市、区两级财政按3:7的比例承担,各县(市)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社区工作者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其中,单位缴纳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3:7的比例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由社区工作者本人承担。城区原连续工作15年以上且离职后无固定收入的居委会退养人员的月生活补助标准,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落实,由市、区两级财政按3:7的比例承担。
(二十二)加强社区工作者培训和管理。把社区工作者纳入干部培训和社会工作者培训规划。全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社区党支部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培训,各县(市、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社区工作人员培训。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对在岗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职称的社区工作者,各县(市、区)要每月给予职称补贴。
扩大社区工作者来源渠道,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等社会优秀人才通过公开、竞争、选聘的方式到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引导和支持社区民警、群团组织负责人通过民主选举程序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全程融入社区工作,列席社区的相关会议,参与社区重要事务,使社区民警、群团组织负责人真正成为统筹社区资源、组织社区居民开展平安和谐社区创建等工作的组织者。坚持面向基层、关注一线的选人用人原则,加大从优秀社区党组织成员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中选任乡(镇、办事处)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力度。采取上挂、轮岗等方式,加强社区工作者培养、使用。积极把优秀社区工作者培养发展为党员,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党支部和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大力宣传、及时表彰奖励工作成绩突出、居民群众满意的社区工作者。
八、建立健全社区建设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二十三)完善领导责任制。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把加强和改进社区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社区管理专门机构,切实加强对社区建设的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社区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县(市、区)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乡(镇、办事处)党(工)委书记要履行好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县(市、区)和乡(镇、办事处)领导干部要结合建立加强社区建设的长效机制,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联系点,帮助社区解决困难问题。
(二十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机制。要进一步明确部门责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组织部门抓总、民政(社区建设)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建设工作格局。健全和发挥新乡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及成员单位的作用,加大工作协调力度。组织部门要充分发挥社区建设工作的抓总引领作用,民政(社区建设)部门要发挥好牵头指导作用。发展改革、财政、商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和权限,采取有效政策措施,积极支持社区建设。依托社区开展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公安、司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建设、房管、文化、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环保、体育等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参与社区建设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慈善等群众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社区建设。
(二十三)建立工作督导落实机制。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社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和社区建设成员单位履行社区建设工作职能情况的督查和指导;市绩效办将各县(市、区)社区建设工作成效作为党委和政府目标管理和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将社区建设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能情况列入本单位年终考核范畴。对社区建设工作成效好的单位和个人,在评选表彰、干部任用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思想不够重视、工作不够深入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九、建立健全社区建设经费保障机制
(二十四)建立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资金保障机制。城乡社区建设以县(市、区)财政投入为主,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社区建设的投入,将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党员活动经费、人员报酬、服务设施和信息化建设经费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财政对社区建设成绩突出的县(市、区)社区建设项目给予适当奖补。积极争取驻区单位和社会各界对社区建设的支持,引入民间资本,利用社会力量,实行市场化运作,发展社区社会化服务,逐步形成城乡社区建设多元化投入格局。
(二十五)加强社区建设工作经费保障。市、县(市、区)财政应将城乡社区建设专项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城乡社区建设工作的调查研究、评比、考核、教育培训,组织全市社区开展各类公益性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活动,组织、推动、运行社区建设项目工作。
(此件发至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