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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市第五次脱贫攻坚推进会议精神
整改实施方案
新市民〔2017〕100号
为贯彻落实市第五次脱贫攻坚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民政部门脱贫攻坚的兜底功能和基础性作用,结合民政重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标准(完成时限:6月15日前)
按照《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17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要求,拟对我市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280元;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15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180元;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000元,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执行。
二、完善特困供养救助办法(完成时限:6月15日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新乡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切实维护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三、摸清底数,精准认定救助对象
(一)开展低保复核认定工作(完成时限:5月底前)。认真落实《新乡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组织各县(市)、区对低保对象进行全面复核认定。加大入户调查力度,乡镇工作人员做到100%入户核实,县级民政部门抽查率不低于30%,认真核查申请对象家庭财产情况、收入情况、支出情况,做到精准认定保障对象。重点加大对因患重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大中专教育等刚性支出较大的家庭,残疾人家庭的排查力度,确保支出型贫困家庭全部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充分拨挥民政部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作用。
(二)摸清“交叉”保障对象底数。(完成时限:6月10日前)。加强民政部门与扶贫开发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社会救助与脱贫攻坚的协同机制,完成对象衔接。通过全面入户排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手段,明确致困原因,实现对象的精准识别,精准救助。确保符合建档立卡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纳入扶贫部门的“建档立卡”范围;协助扶贫部门对扶贫对象进行甄别,符合社会救助政策的,充分运用社会救助资源予以重点保障,帮助农村贫困群众获得各类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资源。
四、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力度
(一)优化救助程序、增强救助时效(完成时限:6月15日前)。各县(市)、区、乡(镇)要充分落实主动发现机制,在入户排查过程中,对因病致贫、因突发状况导致家庭陷入困境的,要主动告知相关救助政策。6月15日前,对目前已审报的符合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集中时间办理完结救助审批及救助资金发放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在重点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对象的同时,将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大疾病患者全部纳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最大限度减轻贫困群众医疗支出负担和因病致贫风险,使因病致贫家庭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二)建立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平台(完成时限:年底前)。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门诊救助、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政策衔接,推进“一站式”结算工作进度,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五、建立绩效考核机制,确保政策有效落实
社会救助保障脱贫工作列入县、乡民政工作年度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民政部门工作成效的重要尺度,细化考核指标、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促进社会救助保障脱贫工作落实。在社会救助绩效考核工作中,县、乡落实社会救助保障脱贫情况列入重要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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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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