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乡市开展政府购买居家(机构)
养老服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市民〔2017〕191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示范区社会事务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发改委、全国老龄办《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105号),河南省财政厅、发改委、民政厅、老龄办《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豫财社〔2015〕201号)以及《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5)98号)精神,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运作,满足老年人个性化、多样化定制服务需求,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精神,结合“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实体服务、机构运作”的工作思路,制定我市政府购买居家(机构)养老服务(试行)实施办法。
一、实施目的
开展政府购买居家(机构)养老服务工作,旨在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营造尊老敬老爱老助老浓厚社会氛围,为更多需要帮助的高龄、鳏寡、孤独、困难、失能、失独老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引导养老服务产业开展多元化养老服务,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实施原则
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把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公开购买服务具体项目和内容,以竞争择优方式选择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养老服务力量平等参与。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健全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制度体系,逐步建立多方参与的长效机制。
三、服务对象
凡居住在我市(非本市户籍持有经本地公安机关办理的居民暂住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
(一)暂时无法在政府所办社会福利机构内妥善安置的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二)城市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
(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的家庭)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四)经济困难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五)城乡重点优抚对象家庭中生活困难的老年人;
(六)经济困难的失能(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老年人。
三、政府购买居家(机构)养老服务的主体
政府购买居家(机构)养老服务的主体是提供养老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养老服务。
四、政府购买居家(机构)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居家(机构)养老服务的单位,应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或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无不良记录。同时,承接居家养老服务的单位,应拥有一支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养老服务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能按照要求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专业化服务。承接机构养老服务的单位,应是经有关部门设立许可的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老年人居住的房屋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为老年人提供的各项服务应符合《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要求。
五、服务内容
(一)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内容以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籍、安全保障等为重点。
1.生活照料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和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急等生活服务。
2.康复护理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康复保健、预约挂号、医护协助、健康咨询服务,指导老年人正确、合理使用康复、保健仪器,提醒和帮助老年人按时服药或陪同就医。
3.精神慰籍服务:定时定期为老年人提供主动关怀服务,通过谈心、咨询、专业的心理干预,为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心理和行为支持、文化教育等服务。
(二)政府购买机构养老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生活起居照料、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服务内容。
六、服务标准
(一)居家养老服务标准
日常援助服务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居家老年人每人每月可提供最高100元(不低于5工时)日常援助服务。
(二)机构养老服务标准
对采取社会化方式供养的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统一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基本标准,方便承接主体掌握,便于购买主体监管。
(三)资金来源渠道
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资金。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的服务标准随着新乡市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七、购买程序
各县(市)区民政、老龄部门作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主体,要按照政府有关政策和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战略合作以及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购买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主体应与承接主体及时签订购买居家(机构)养老服务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等相关内容。
居家(机构)养老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审批方式、购买方式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八、操作流程
(一)申报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应于每年9月份在老年人户籍地的社区(村)进行申请,人户分离(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分离)的老年人,应在户籍所在地社区(村)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非本地户籍的提供暂住证)复印件各一份(带原件备查),根据不同对象分别提交《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计生家庭特别扶助证》、《劳动模范证明》或“重点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证明”、“三无人员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填写《新乡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表》。
(二)审核审批
1.社区(村)审查。社区(村)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是否符合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新乡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表》签署意见并盖章,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
2.街道办事处(乡镇)评估。街道办事处(乡镇)在接到申请后,组织由相关负责人员组成的评估小组或委托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入户对申请人进行评估,并在申请表上填写评估情况,签字确认。对评估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组织社区(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评估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对通过评议的,在社区(村)公示栏中张榜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在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区民政局老龄办。
3.各县(市)区老龄办在审核上报材料无异后,按照不低于20%比例进行入户抽查。经审核、抽查无异议的,作出审批意见,签字并盖章。
4.编制计划。各区老龄办应在每年10月底之前根据当地困难老年人情况编制下年度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计划,用于编制下年度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九、服务的变更和终止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应实行动态管理。养老服务对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变更或终止服务:
(一)赡养人或扶养人经济条件发生变化,具备赡养或扶养条件的。
(二)退出低保或亡故的。
十、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将政府购买居家(机构)养老服务工作列入工作计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组织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明确责任,抓好落实。要在各街道、社区明确专人负责政府购买居家(机构)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和实施,要充分发挥已建成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功能,整合各类资源协助承接主体开展好工作。
(二)强化监督机制
要加强政府购买居家(机构)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监管体系,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防治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操作规程,公平、公正、公开选择承接主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居家(机构)养老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任务,保障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服务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委托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对金额较大、服务对象较多的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三)强化绩效评价
各级政府购买居家(机构)养老服务的主体,要建立健全综合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绩效评价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作为政府选择和调整购买养老服务承接主体、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十一、附则
(一)政府购买居家(机构)养老服务时,对老年人已享受的各种补贴不得冲减。
(二)各县(市)区可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居家(机构)养老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并上报市相关部门备案。
(三)各县(市)区政府购买居家(机构)养老服务工作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四)本办法由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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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