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新乡市政府信息公开前审查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能科室及直属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条 职能科室及直属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拟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二)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逐级报科室(单位)负责人、主管局领导、局主要领导审核签发;
(三)其中拟公开的内容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或者拟公开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第四条 职能科室及直属单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下列审查:
(一)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对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三)拟公开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还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具体范围的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职能科室及直属单位对拟公开内容是否保密不能确定的,应当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定。
第五条 经审查,发现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对前款(二)、(三)项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也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 各职能科室及直属单位拟制产生(含部门联合制发)的社会周知性且不涉密的重点公开政府信息,原则上应15个工作日内在民政信息公开网站发布,但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具体审批程序为:职能科室及直属单位信息经办人须填写《www.bet3365重点政府信息公开审批表》(见附件1),经重点公开政府信息审核程序审批后,将信息内容和审批表一并交至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根据审核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第七条 除重点公开政府信息外,对其他有关群众利益需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同样履行审批手续。具体审批程序为:职能科室及直属单位信息经办人填写《www.bet3365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审批表》(见附件2),经职能科室及直属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信息经办人按照审批结果直接录入到民政信息公开网站,由局办公室公开发布。
第八条 职能科室及直属单位已建有网站的要加强管理,严格信息公开审批手续。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审批登记制度。
第九条 凡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擅自发布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