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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管谁普法 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市民〔2018〕14号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法治民政建设,进一步明确重点对象、重点领域法治宣传教育有关人员工作责任,根据《新乡市“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责任实施意见》和《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新办文[2017]5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和“七五”规划,现就落实执行“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责任制提出如下方案。
一、工作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法治宣传教育决策部署,按照“谁执法谁普法 谁主管谁普法”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民政普法责任机制,明确普法职责任务,打造阳光民政、法制民政,努力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促进形成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二、目标任务
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重点学习宣传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能力,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民政法律法规知晓率。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积极推进法治实践活动,进一步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大力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围绕民政领域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向公众普法,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建立以案释法资源库,开展经常性以案释法活动,构建多层次、立体化、全方位的法治宣传教育网络,进一步增强民政法治宣传实效。
1、积极开展法治教育主题活动。积极开展“平安清明”、 救助机构开放日、《中华慈善日宣传一条街》、“民政法制宣传周”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一条街”等为主题的法治教育和民政法律知识竞赛活动为载体,把学法与用法、执法结合起来,实现实践中学法,促进广大干部群众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提升全市民政系统的法律素养。
2、落实普法学法用法制度。党组学习中心组每年至少开展两次专题学法讲座,确保法制讲座有记录,有授课提纲。全体工作人员全年学法不少于40学时,其中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每年累计不少于15天。工作人员参加年度学法用法考试参考率和合格率均达100%。加强对新颁布法律法规的学习,有组织、分步骤地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律知识更新培训,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天。
3、创新民政普法宣传形式。加快建设民政互联网“1+x”新媒体平台,利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拓展宣传方式,形成立体化、多渠道的宣传格局。加强与同级政府网站和杂志、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的合作,利用新媒体平台加大对重大民政信息、工作动态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变“被动发布”为“主动发声”,最大限度地提高民政影响力和公信力,及时将惠民法律政策和信息传达给群众。
4、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力度。在市区尚一网户外电子显示屏和办公楼前及服务大厅电子显示屏不间断滚动播出重点普法内容和法治民政宣传标语,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利用“12.4”国家宪法日等特殊时间节点组织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在办公楼前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为群众现场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5、坚持规范公开文明执法。认真落实普法工作责任制,实行“阳光执法”,加强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动态管理,及时公开执法依据和执法流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让群众在执法活动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主动接受法治宣传教育,进而提升法律素养,树立法治信仰。
6、开展法治文化机关创建。以“法律六进”活动为载体,深入推进机关法治文化建设。积极组织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法治论坛、法治书画摄影作品展、法治文艺等活动,不断拓宽学法用法的渠道和空间。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镇、深入群众,到社区(村)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法活动。通过送法下乡,了解和掌握群众的法律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普法的实效性。
7、开展典型推介活动。每季度有针对性地在局机关各科室和直属各单位中选取一个法治建设工作抓得好、有特色、有成效的典型,利用网站、报社、宣传栏等对典型事迹进行宣传报道。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从而在全系统形成学习先进、争做典型的良好氛围。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局党组书记、局长郜建军任组长,副局长李杰任副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全局系统的普法工作的衔接、协调和组织实施。各科室(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一把手责任制,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来抓,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
2、加强措施保障。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各项工作制度,推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加强法制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不断优化结构,充实力量;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改善执法条件,合理配备执法装备;加强经费保障,依法安排和落实普法专项经费,保证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正常开展。
3、明确责任分工。各科室要结合各自的职责,认真研究部署,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创新法治宣传手段和方法,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工作。并建立台账管理机制,收集并整理好有关法治宣传的各种资料,及时报局政策法规科汇总备案。在清明节、劳动节、儿童节、中秋节、宪法日等各类节假日、宣传日和在机关、社区,村庄等场所集中开展部门法的宣传活动。各单位要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力争实现宣传效果的最大化,确保普法工作顺利开展。
4、加强监督检查。要提高认识,将“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精神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列入法治建设考核的重要方面,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激励奖惩和责任追究机制,领导小组要对各级普法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年度和阶段性评估检查,对开展普法工作成绩突出的科室和个人予以奖励,对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确保普法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www.bet3365普法责任清单(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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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1日
附件:
www.bet3365“七五”普法责任清单(一)
序号
|
内容
|
普法对象
|
责任领导
|
责任部门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1
|
组织、指导本系统的法治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
本系统
|
李杰
|
政策法规科
|
郭日庆
|
3696860
|
2
|
完善党委中心组学法用机制
|
本系统
|
李东升
|
人事教育科
|
张晓玺
|
3696653
|
3
|
举办本系统本单位法律知识讲座、法治培训、普法考试
|
本系统
|
李杰
|
政策法规科
|
郭日庆
|
3696860
|
4
|
组织开展民政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
社会公众
|
李杰
|
政策法规科
|
郭日庆
|
3696860
|
5
|
开展“法律进农村”、“法律进社区”活动,举办农村两委、社区干部培训。
|
社会公众、社区干部
|
申家星
|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
苗继峰
|
3696664
|
6
|
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
相关政府部门、本系统、社会公众
|
樊海林
|
社会救助科
|
黄新良
|
3696950
|
7
|
做好孤儿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
相关政府部门、本系统、社会公众
|
李杰
|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刘成其
|
3696665
|
8
|
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
相关政府部门、本系统、社会公众
|
申家星
|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
苗继峰
|
3696664
|
9
|
组织开展殡葬管理、中华慈善日、防灾减灾日、民政法制宣传周等宣传活动。
|
社会公众
|
各分管局长
|
各科室
|
科室负责人
|
3696655
|
10
|
学习宣传《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业务法律法规(详见表1)
|
相关政府部门、本系统、社会公众
|
汪新安
|
民管办
|
胥波
|
3696671
|
备注
|
本表根据“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谁执法谁普法 谁主管谁普法”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新办文[2017]53号文件要求制订。
|
www.bet3365“七五”普法责任清单(二)
序号
|
普及的法律法规名称
|
普法对象
|
责任领导
|
责任部门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社会公众
|
汪新安
|
社会事务科
|
秦红松
|
3696654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社会公众
|
李杰
|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刘成其
|
3696665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社会公众
|
汪新安
|
社会事务科
|
秦红松
|
3696654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
社会公众
|
汪新安
|
社会事务科
|
秦红松
|
3696654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
社会公众
|
李杰
|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刘成其
|
3696665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社会公众
|
申家星
|
老龄办
|
胡解冰
|
3696651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社区工作者、社会公众
|
申家星
|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
苗继锋
|
3696664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社区工作者、社会公众
|
申家星
|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
苗继锋
|
3696664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
救灾工作人员、社会公众
|
樊海林
|
救灾科
|
王世香
|
3696857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慈善组织、
社会公众
|
李杰
|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刘成其
|
3696665
|
11
|
《烈士褒扬条例》
|
优抚对象
|
马若稚
|
优抚科
|
薛庭琦
|
3696672
|
12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
退役士兵
|
马若稚
|
退伍安置办
|
李自谦
|
2027977
|
13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优抚对象
|
马若稚
|
优抚科
|
薛庭琦
|
3696672
|
14
|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
士兵
|
马若稚
|
退伍安置办
|
李自谦
|
2027977
|
15
|
《地名管理条例》
|
相关政府部门、开发建设单位、社会公众
|
李杰
|
区划地名科
|
王振录
|
3696762
|
16
|
《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处理条例》
|
民政部门
工作人员、
社会公众
|
李杰
|
区划地名科
|
王振录
|
3696762
|
17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
民政部门
工作人员、
社会公众
|
李杰
|
区划地名科
|
王振录
|
3696762
|
18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社会团体、
社会公众
|
汪新安
|
民管办
|
胥波
|
3696671
|
19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公众
|
汪新安
|
民管办
|
胥波
|
3696671
|
20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基金会、
社会公众
|
汪新安
|
民管办
|
胥波
|
3696671
|
21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
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全市困难群众
|
樊海林
|
社会救助科
|
黄新良
|
3696950
|
22
|
《殡葬管理条例》
|
社会公众
|
汪新安
|
社会事务科
|
秦红松
|
3696654
|
23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
流浪乞讨人员
|
汪新安
|
救助站
|
李长忠
|
5089797
|
24
|
《婚姻登记条例》
|
社会公众
|
汪新安
|
社会事务科
|
秦红松
|
3696654
|
25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
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全市困难群众
|
樊海林
|
社会救助科
|
黄新良
|
3696950
|
26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全市困难群众
|
樊海林
|
社会救助科
|
黄新良
|
3696950
|
27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救灾工作人员、社会公众
|
樊海林
|
救灾科
|
王世香
|
3696857
|
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
社会公众
|
申家星
|
老龄办
|
胡解冰
|
3696651
|
29
|
《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
社区工作者、社会公众
|
申家星
|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
苗继锋
|
3696664
|
30
|
《河南省拥军优属条例》
|
社会公众、
优抚对象
|
马若稚
|
双拥办
|
宋玉功
|
3696675
|
31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
社区工作者、社会公众
|
申家星
|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
苗继锋
|
3696664
|
32
|
《新乡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
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全市困难群众
|
樊海林
|
社会救助科
|
黄新良
|
3696950
|
33
|
《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
|
军供站、相关政府部门
|
马若稚
|
市军供站
|
臧守智
|
5211163
|
34
|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
公墓建立单位和管理部门
|
汪新安
|
社会事务科
|
秦红松
|
3696654
|
35
|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相关政府部门、开发建设单位、社会公众
|
李杰
|
区划地名科
|
王振录
|
3696762
|
36
|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
农村敬老院、社会公众
|
樊海林
|
社会救助科
|
黄新良
|
3696950
|
37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公众
|
汪新安
|
民管办
|
胥波
|
3696671
|
38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社会福利机构、社会公众
|
李杰
|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刘成其
|
3696665
|
39
|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公众
|
汪新安
|
民管办
|
胥波
|
3696671
|
40
|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汪新安
|
民管办
|
胥波
|
3696671
|
41
|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
社会团体
|
汪新安
|
民管办
|
胥波
|
3696671
|
42
|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
社会公众
|
汪新安
|
民管办
|
胥波
|
3696671
|
43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流浪乞讨人员
|
汪新安
|
社会事务科
|
秦红松
|
3696654
|
44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汪新安
|
民管办
|
胥波
|
3696671
|
45
|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
社会公众
|
汪新安
|
社会事务科
|
秦红松
|
3696654
|
46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优抚对象
|
马若稚
|
优抚科
|
薛庭琦
|
3696672
|
47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
救灾工作人员、社会公众
|
樊海林
|
救灾科
|
王世香
|
3696857
|
48
|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
|
民政部门
工作人员、
社会公众
|
李杰
|
区划地名科
|
王振录
|
3696762
|
49
|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
樊海林
|
社会救助科
|
黄新良
|
3696950
|
50
|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
社会组织
|
汪新安
|
民管办
|
胥波
|
3696671
|
51
|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人员
|
汪新安
|
民管办
|
胥波
|
3696671
|
52
|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
社会公众
|
马若稚
|
优抚科
|
薛庭琦
|
3696672
|
53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
养老机构、社会公众
|
申家星
|
老龄办
|
胡解冰
|
3696651
|
54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养老机构
|
申家星
|
老龄办
|
胡解冰
|
3696651
|
55
|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
马若稚
|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科
|
杨建中
|
3696802
|
56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
孤儿寄养家庭、社会公众
|
李杰
|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刘成其
|
3696665
|
57
|
《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
|
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全市困难群众
|
樊海林
|
社会救助科
|
黄新良
|
3696950
|
58
|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
社会公众
|
汪新安
|
社会事务科
|
秦红松
|
3696654
|
59
|
《河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
民政部门
工作人员、
社会公众
|
李杰
|
区划地名科
|
王振录
|
3696762
|
60
|
《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
优抚对象
|
马若稚
|
优抚科
|
薛庭琦
|
3696672
|
61
|
《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
|
相关政府部门、开发建设单位、社会公众
|
李杰
|
区划地名科
|
王振录
|
3696762
|
62
|
《新乡市地名管理规定》
|
相关政府部门、开发建设单位、社会公众
|
李杰
|
区划地名科
|
王振录
|
3696762
|
63
|
《新乡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
社会公众、
优抚对象
|
马若稚
|
双拥办
|
宋玉功
|
3696675
|
64
|
《新乡市城市社区建设若干规定》
|
社区居委会、社会公众
|
申家星
|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
苗继锋
|
3696664
|
|